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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《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(暂行)》宣贯工作的通知
[2014-02-10 09:24:3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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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有关市区安监局:

  为认真做好《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的贯彻执行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充分认识《暂行规定》重要意义。《暂行规定》既涵盖了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、规程标准等内容,又结合我省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实际,在组织保障、安全基础管理、地面工业广场、矿山建设和开采、井下各生产系统、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,对规范和提升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、增强安全保障能力,以及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。各有关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,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意见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,进一步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。

  二、认真组织学习宣贯。今年是实施《暂行规定》的第一年,各有关市区尤其是各地下矿山企业要把学习贯彻《暂行规定》作为全年工作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任务,抓紧抓实抓好。认真学习《暂行规定》的各项要求,真正做到融会贯通、熟练掌握。加大宣传培训力度,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,为《暂行规定》贯彻营造良好的氛围;分层次、分行业(专业)举办学习班,组织地下矿山和承包矿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,全面掌握《暂行规定》具体要求,为《暂行规定》全面落实奠定基础。

  三、严格执行各项要求。各地下矿山企业立即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贯彻实施《暂行规定》领导小组,对照《暂行规定》的各项要求,分专业、分系统进行全面排查,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不符合项于3月底前列出单子,制定整改计划,明确整改措施、时限和具体责任人,确保整改到位。各有关市区要建立包矿督促整改制度,对辖区内的每一处地下矿山都要明确包矿责任人,包矿责任人必须由安监局、监察大队责任心强、业务能力强的监管人员担任,包矿责任人名单于2月28日前报市局(矿山科);要加强跟踪调度和督导检查,确保按期完成整改,督促排查整改情况从3月份起每个月月初5日前书面报市局(矿山科)。

  四、强化工作结合。一是与安全生产准入工作相结合。将其作为地下矿山开发利用方案、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安全标准化等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,不符合要求的,坚决不予审查批准。二是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相结合。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对照《暂行规定》要求,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,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;健全安全管理机构,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、安全总监、总工程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;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各项硬性制度;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、安全文化创建等工作,不断加大安全投入,改进安全生产管理,完善安全生产条件,防范事故发生。三是与企业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相结合。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按照《暂行规定》要求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、措施和台账等,建立主动排查、认真整改、严格验收的隐患整改长效机制,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始终符合《暂行规定》要求。四是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。各有关市区要以地下矿山执行《暂行规定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采取明查暗访、跟踪督查等形式,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,对达不到要求的地下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取缔关闭。

  《暂行规定》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函告市局,市局将汇总后报省局。

  附件:关于印发《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(暂行)》的通知(鲁安监发[2014]17号)

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2014年2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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