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关各有关部室、各单位:
《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。现将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实施<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》转发给你们,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各单位认真组织宣贯、落实《条例》的各项规定,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。重点组织好本单位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,逐条落实。同时按照要求制定预案,开展演练,切实提高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。
二、公司有关部处室要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根据各自职能,认真落实各项任务。发改处要牵头做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规划;财务处要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工作;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,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,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;工程管理处要组织规划、建设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;工会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捐赠机制,做好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,以及灾后重建意见;经济运行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,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;组宣部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与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;物资部要做好应急物资物资储备工作。
三、《条例》的宣贯、落实情况将作为公司应急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,望各单位高度重视,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,切实将本项工作落实到实处。
四、各单位的宣贯情况于8月30前电子版报应急管理办公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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